国家 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94条,拟对现行《办法》作全面修改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原则要求和管理机制。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 网络安全 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等;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等;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准入条件、规范网络资源使用、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等。明确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准,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培训、考核。
(三)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用户账号管理、完善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等,并针对特定情形新增制度要求。要求及时对注册账号信息进行动态核验,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明确禁止实施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行为,要求不得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等。
(四)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增设“平台信息服务”专节,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和不良信息,规定加强网络暴力识别监测,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为用户提供快捷取证等功能。规范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机构签约账号及其发布信息的管理等。
(五)促进智能信息服务安全和发展。增设“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对应用 人工智能 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进行专门规范。明确加 强生 成合成标识管理,规定依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规范算法推荐技术应用,规定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智能信息服务,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扰乱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明确加强与平台信息服务直接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强化人工智能较大安全风险应对等。
(六)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工具箱”。结合互联网治理实践,建立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增设完善限制账号功能、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等管理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