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 IPO时, 兴业证券 在回复郭恒华参与非吸是否存在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时表示没可能,现在看来黄超,饶毅杰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从“绝无可能”到“刑事拘留”:华恒生物IPO保荐人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2026年6月24日深夜,华恒生物(688639)一则公告震惊市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恒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郭恒华紧急辞去全部职务,公司赴港上市计划戛然而止。
消息一出,华恒生物次日以20%跌停价开盘,股价跌回五年前。然而比股价崩塌更令投资者愤怒的,是另一个被翻出来的“旧账”——四年前IPO时,保荐人兴业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黄超、饶毅杰曾信誓旦旦地表示:“郭恒华不存在因其作为公司股东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
如今郭恒华已被刑拘,当年那句斩钉截铁的结论,究竟是尽职调查后的审慎判断,还是有意无意的误导?黄超、饶毅杰是否涉嫌虚假陈述甚至误导性陈述?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个投资者追问。
一、IPO时上交所的“灵魂拷问”:风险早已摆在台面
华恒生物2021年4月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黄超、饶毅杰。但在IPO审核期间,郭恒华与“巾帼系”小贷公司的瓜葛早已引起监管层的高度警惕。
公开信息显示,郭恒华是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董事、股东,同时也是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而巾帼小贷、巾帼典当等“巾帼系”公司,正是薛金合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核心载体。薛金合是郭恒华早年的合作伙伴,也是华恒生物的股东。
上交所对此显然不放心。在上市委问询中,监管层直指核心问题:郭恒华是否实际参与相关非法集资活动?发行人和郭恒华获得巾帼系公司的分红回报是否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活动存在联系?郭恒华是否存在因其在巾帼系公司任职或作为股东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
上交所的问询不是无的放矢,而是精准点出了风险要害。监管层显然已经意识到,一个在小贷公司担任董事、在典当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控人,怎么可能对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毫不知情”?
二、保荐人的“打包票”:从问询回复到保荐结论
面对上交所的连番问询,兴业证券作为保荐人给出了怎样的答复?
根据华恒生物的IPO问询回复及相关公告,保荐人给出的核心结论是:郭恒华在薛金合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不涉嫌犯罪,不存在被追加刑事起诉的风险。判决认定该案系自然人共同犯罪而非单位犯罪,郭恒华及巾帼系公司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
在此基础上,保荐人进一步得出结论:“郭恒华不存在因其作为公司股东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
这一结论的逻辑链条是:刑事判决已认定非吸案是薛金合等个人的犯罪行为,巾帼系公司不是单位犯罪,郭恒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
听起来似乎有理有据。但问题在于——这个结论建立在一个脆弱的假设之上:司法认定是静态的、终局的。
三、现实给了“打包票”一记响亮耳光
2026年6月24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的拘留通知书送达郭恒华家属,罪名正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年保荐人信誓旦旦说“不涉嫌犯罪”的郭恒华,如今因同一罪名被刑事拘留。
更值得玩味的是时间节点。就在郭恒华被刑拘的前一天,华恒生物刚刚在港交所网站更新了发行H股的聆讯后资料集,其中仍明确表示郭恒华“不涉及任何刑事责任或对其的刑事影响”。这份由华泰国际作为独家保荐人出具的文件,与四年前兴业证券的判断如出一辙——结果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推翻。
这让人不得不追问:如果郭恒华真的“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为何会在她赴港上市的关键时刻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公安机关搞错了,还是当年IPO时的判断本身就存在问题?
四、虚假陈述的法律门槛:保荐人是否踩线?
《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
兴业证券对虚假陈述的后果并不陌生。早在2016年,兴业证券就因欣泰电气IPO保荐业务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两名保荐代表人被警告、罚款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回到华恒生物案。保荐人黄超、饶毅杰在IPO时明确表示郭恒华“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可能。这一结论在当时或许有刑事判决书作为依据。但问题是:
第一,刑事判决不涉及郭恒华,不等于郭恒华不存在法律风险。薛金合在上诉中明确主张“巾帼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郭恒华”。这一关键争议点,保荐人是否充分评估了其中的风险?
第二,IPO问询时部分民事案件尚在程序中。保荐人凭什么断定这些案件不会对郭恒华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保荐人在做出“不存在”的结论时,是否充分披露了不确定性?是否让投资者意识到,这一结论建立在司法认定不会发生变化的前提之上?
如今郭恒华被刑拘,当年保荐人那份“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的结论,至少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误导。投资者基于这一结论买入华恒生物股票,如今面临实控人被刑拘、公司股价跌停的现实,损失谁来承担?
五、监管与司法:该给个说法了
华恒生物案并非孤例。近年来,IPO过程中保荐人“带病保荐”、“包装上市”的问题屡见不鲜。保荐人拿着刑事判决书说“没问题”,结果实控人转头就被刑拘——这种“判决书刚落地、手铐就上门”的剧情,损害的不只是投资者利益,更是对资本市场公信力的侵蚀。
有市场人士指出,如果最终郭恒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那么保荐人和公司在IPO时就存在信息披露问题,投资者或可索赔。
但问题不仅在于事后索赔,更在于事前把关。保荐人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其核心职责就是通过尽职调查发现风险、揭示风险。如果保荐人连实控人被刑事拘留的风险都发现不了、揭示不了,那这个“看门人”还称职吗?
黄超、饶毅杰当年那句“不存在”,如今看来格外刺眼。上交所当年多次问询,说明风险早已摆在台面。保荐人选择了一个乐观的结论,却忽略了司法认定的不确定性。
监管机构该查一查了:华恒生物IPO时,兴业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黄超、饶毅杰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如果存在,又该如何追责?
资本市场的诚信,不能靠“赌”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