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8月1日起,现金买黄金、钻石超过10万元需上报。
“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上述要求。
贵金属交易存在交易金额大、现金交易比例高等特点,国际社会普遍将其视为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上述《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建立系统化监管框架,防范贵金属与宝石交易领域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
相较于早前监管部门提出的贵金属行业反洗钱要求,本次《管理办法》从适用对象、起点金额、客户尽职调查具体情形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将贵金属和宝石全产业链都纳入反洗钱监管。从变化来看,《管理办法》中,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的起点金额由5万元提升至10万元,数量庞大的贵金属、宝石经营门店等也应被纳入其中。
《管理办法》明确,贵金属是指黄金、白银、铂金等及其铸币、标准条锭、制品、中间产品和精炼后的原材料等;宝石是指钻石、玉石等天然宝石的各类原材料及首饰、制品实物形态。《管理办法》要求的辖区内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 中国黄金 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上海钻石交易所等会员单位或成员单位。
《管理办法》提出,从业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具体涉及情况包括: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值得注意是,监管层面采取风险差异化策略,对高风险机构强化监管措施,低风险机构可简化或豁免,同时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包括风险评估、自律规范制定、培训宣传等在内的十大职责体系,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股权控制等方式渗透从业机构。
事实上,针对贵金属相关的反洗钱监管由来已久,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直至2018年,人民银行在《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才清晰定义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概念,其中就包括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所。
2025年1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生效,重新定义了“特定非金融机构”,规定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商、会计师事务所、 房地产 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要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此外,在2017年9月,人民银行还曾发布《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将需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的情形定为“单日单笔现金交易5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本次《管理办法》中,将提交大额报告的起点金额由5万元提升至10万元。
围绕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可通过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来源可靠、独立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并核实自然人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基本信息等。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管理办法》明确,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