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6月19日从业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文件明确了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的相关情形,要求各公司不得偏离账户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
例如,对于公司监管评级为1-3级,且分红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以及评级为4-5级,且分红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的,均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文件要求,各公司应当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
文件还要求各公司按照资产负债相匹配、财务与精算硬约束、投资收益可支撑、分红水平可持续的原则,以集体会议方式审定各分红保险产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
此外,文件要求各公司建立健全分红保险水平动态管理机制,在设定实施分红水平过程中做好解释沟通和服务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