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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科技伦理治理应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范畴

证券时报11-28 08:20

11月27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与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报告》指出,要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构建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生态。发布会上,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表示,监管部门要把科技伦理的治理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内容之一,加强对算法模型等的监管和执法。
 
《报告》指出,回顾2021年,我国 数字经济 保持较快发展势头, 人工智能 技术取得新进展,智能金融推动数字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智能金融发展从数字化向智能化升级步伐加快。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 金融科技 应用中的算法歧视、隐私侵犯、过度采集用户数据等伦理问题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扩散了金融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如何从技术、监管层面发力,更好实现金融科技与社会伦理间的平衡?对于证券时报记者的提问,肖钢回应称,伦理治理与金融监管紧密联系,但又有所区别。伦理属于“自律”范畴,而金融监管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外部监督管理活动,属于“他律”范畴。
 
肖钢指出,数据最大的价值在于运用,应鼓励更多新型技术推广,通过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的应用,在保障数据的共享和使用的同时,也可以维护数据安全并保护相关方隐私。
 
“从监管的政策上来讲,监管部门要对市场主体提出伦理治理的要求,明确目标和原则。监管部门要把科技伦理的治理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内容之一,并加强对算法模型等的监管和执法。”肖钢认为,智能金融是一门交叉性学科,强化伦理治理还要推动包括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其它市场主体参与,多方协同发力,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发展与社会伦理治理。
 
《报告》也建议,加强基础研究,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架构。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重点突破基础理论、核心算法、关键设备等方面瓶颈;明确融合的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深入探索数字科技 操作系统 的基本逻辑。
 
同时,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构建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生态。《报告》指出,明确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融合的伦理风险;设置偏见控制机制,防止针对特定消费者群体的歧视性服务,追求服务提供的公平性;确保技术应用系统中使用数据是准确、完整和适当的;充分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势,完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和金融科技治理机制。
 
此外,还要督促智能金融创新主体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警惕运用人工智能过度逐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其对低收入群体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督促智能金融创新恪守“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